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修订草案)》
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修订草案)》
发布日期:2015-01-21 浏览次数:317
1月20日下午,省政府召开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修订草案)》。省长杜家毫主持会议并就残疾人就业工作发表讲话。
杜家毫省长强调,残疾人作为一个特殊困难群体,尤其需要党委、政府和社会的特别关心和特殊帮助,这既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也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让他们安居乐业,是做好民生工作的重要一环,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尽的责任,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杜家毫省长指出,就业是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共享发展成果、实现人生价值的重要体现,各级各部门不仅要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国家机关、国有企业要带头,其他用人单位要积极履行法定的责任和义务,还要切实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对残疾人自主创业、自主择业的支持力度,多层次、多渠道开展残疾人的就业培训,帮助残疾人就业创业,努力实现残疾人及其家属就业增收、家庭和谐,让他们生活得更加殷实,更有尊严。
修订《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是我省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国家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体举措。 2013年8月19日,中组部、中编办等7部门下发的《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要求“各地要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制定地方配套法规政策,进一步细化按比例就业的有关规定,增强可操作性和规范性,提高执行力和约束力”,《规定(修订草案)》共25条,其中修改、整合19条,新增6条,删除原条文10条。新修订的内容重点体现在加强对残疾人的就业促进、劳动保护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的改进。具体而言,增加了残疾人免费培训、残疾人免费就业服务、残疾人就业岗位预留、公务员招录不得限制残疾人报考、无障碍就业工作环境、安排残疾人就业优于缴纳残保金、超比例奖励、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通报与评价、提高残保金使用社会透明度、保障残疾人劳动者权益等内容;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等部分不符合新形势、新要求的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将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收改为按月征收,计缴标准由按社平工资改为按单位平均工资、单位平均工资高于社平工资的仍按社平工资。另外,对与《行政强制法》相冲突的滞纳金制度进行了修订。
修订草案将由省政府法制办根据常务会议审议意见修改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由省长签署、以政府令形式颁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