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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6-22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中 共 常 德 市 委

上                                        常 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发〔2009〕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总体要求

  常德市有各类残疾人41万人,关联100多万家庭人口。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1.目标任务。2010年在“三区”(武陵区、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率先完成“人人享有康复服务”,2015年达到全市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人人享有适度保障”;基本完成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任务;就业更加充分;有学习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85%;有劳动能力的农村残疾人,每人掌握一至两门脱贫致富实用技术,每年扶持1万名以上残疾人增收脱贫;将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列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范畴”;残疾人工作继续保持全省领先水平,积极创建“十二五”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

  二、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社会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

  2.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措施。到2010年,市本级及区县(市)要成立残疾人康复中心和残疾人辅助器具供应中心。加强社区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建设,依托社区卫生资源建立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站,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整合社会资源,鼓励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兴办各类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对贫困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需求给予补贴。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逐步实现残疾儿童义务康复。继续实施国家重点康复工程,切实解决好农村、边远地区贫困残疾人以及城镇低收入家庭残疾人康复难问题。

  3.提高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将残疾人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完善和落实残疾人医疗保障补贴政策,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帮助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由政府对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全额补助,符合城乡大病医疗救助条件的贫困残疾人,按照规定享受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将脑瘫、孤独症(限药物治疗)、智障儿童(限药物治疗)、白内障复明、精神病患者用药等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根据基金支付能力,逐步将假肢(国产)装配、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康复和肢残矫治手术及康复训练等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加强残疾预防体系建设,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4.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特殊儿童教育需要的特殊教育学校,力争市本级和各区县(市)均建立一所特教学校(特教班)。加快推进残疾儿童学前康复与教育,县级特殊教育学校要开设残疾儿童学前班。各级政府要保证特殊教育学校必需的办学经费,逐步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生均经费安排标准。建立完善的扶残助学政策体系,确保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本市范围内,在特教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且享受了低保的残疾人家庭,在领取低保金后,生活仍然出现困难的,可向户口所在地民政救助部门申请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在普校随班就读的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子女,免费提供教科书,全额补助食宿生活等费用;对接受高中以上阶段教育的残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由学校减免50%的学杂费。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校在读残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同时优先纳入各类学校资助政策的资助范围。采取多种措施,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

  5.促进残疾人就业。进一步推动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机构规范化建设,建立市本级和区县(市)残疾人综合服务大厅,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也要为残疾人开辟专门的就业和失业登记、信息咨询等窗口,向社会公开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将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意愿但难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列为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就业援助,切实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通过采取政府担保贴息贷款、依法减免税费、免费培训、社会保险补贴、专产专营等措施,大力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政府新开发的服务行业公益性岗位,要安排不低于10%的岗位给残疾人就业,尤其是基层残疾人组织中的专职委员,要优先在优秀的残疾人中选拔。制定奖励政策,鼓励社会各界扶持和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厂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定期组织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鼓励残疾人提高职业技能。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力度,逐步实现税费同步申报、同步管理、同步征收,做到应缴尽缴,全面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6.推进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制定和完善针对贫困残疾人家庭特点的扶贫政策措施,在安排扶贫项目和分配扶贫资金时对贫困残疾人家庭给予特别扶持。全市各级各部门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至少要联系一户残疾人家庭。继续实施国家彩票公益金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捆绑各类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由市政府牵头,协调有关部门优先落实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

  7.保障困难残疾人家庭基本生活。按照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的要求,研究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社会保障政策措施。根据城乡低保的政策法规规定,及时优先将残疾人纳入城乡低保范围,提高对残疾人的救助水平,对其本人的救助上浮比例不低于30%,做到应保尽保。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妥善解决因灾、因病和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问题。城市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予以优先安排,并在楼层安排上给予照顾。

  8、推进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支持、鼓励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残疾人集中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为残疾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积极鼓励个体从业残疾人和其他灵活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县级人民政府对参加新农保的残疾人应按省政府出台的有关标准给予补贴。

  9.建立健全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全面开展融生活照料、康复养护、技能培养、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服务项目于一体的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市本级和区县(市)普遍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并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老年残疾人等提供公益性、综合性服务。区县(市)人民政府要采取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鼓励社会各界举办残疾人托养中心,在社区开展以“阳光家园”为主体的残疾人庇护所、工(农)疗站,并为残疾人提供居家服务。

  10.强化无障碍设施建设。全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筑和居住小区,以及有残疾人生活与工作的场所必须同步建设无障碍设施。城市公共交通应当在主要交通干道逐步设置语音提示;市政务服务中心、城区各大医院等公共服务单位,要设立残疾人优先窗口;市电视台《常德新闻》栏目要加配字幕,开办手语节目;社区、生活小区和公共停车场所,要设立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积极推进残疾人无障碍设施进家庭。2010年,全面通过国家“创建全国无障碍城市先进市”验收。

  11.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培养优秀特殊艺术人才,鼓励残疾人多出文化艺术作(产)品、精品。全市各级政府不定期组织举办残疾人美术、书画、摄影、文艺等展览、比赛、竞赛活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残疾人免费或优惠开放。市、县两级公共图书馆设立盲文及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室,组织志愿者开展送书上门等服务活动。结合全民健身计划,以社区残协为责任单位,组织残疾人开展自强康复健身活动,使残疾人群众性体育人口达到15%以上。市、县两级积极筹建残疾人体育综合训练基地。制定《常德市残疾人体育运动员管理办法》,建立选拔、培养、管理、激励机制,提高残疾人竞技体育水平,解决好残疾人运动员升学、就业等问题。

  三、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12.加强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的宣传教育,将《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纳入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知识考试内容,各级党校要主动将残疾人法律法规纳入干部培训内容,依法提高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认识。人大、政协要适时组织开展残疾人法律法规执法检查和视察。制定、修订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对于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法律救助体系,建立和完善各级残疾人维权工作机制和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机构,及时处理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解决残疾人权益保障面临的问题。

  13.建立残疾人事业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按财政收入增长的幅度同步安排残疾人事业经费,特别要加大残疾人康复经费的投入,建立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参与残疾人福利和慈善事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支持开展“爱心助残”等助残募捐活动。成立常德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积极组织开展募捐活动。中国福利彩票公益金地方留成部分的10%拨入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

  四、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

  14.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分别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联系和分管残疾人工作。党委常委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要听取一次残疾人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残疾人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各级党委政府要定期开展残疾人事业的督导和检查。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进一步强化职能,每年召开两次以上会议,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政府职能部门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部门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工作,对残联承办的社会事务和专业服务项目要给予支持、配合,开展为残疾人办实事活动。

  15.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建立完善各级残联组织机构,到2011年,全市所有乡(镇、街道)残联、村(社区)残协达到中残联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验收标准。各级党委、政府要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各级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全会都要有一定比例的残疾人或残疾人工作者代表(委员)。大胆探索残疾人工作专职委员用工模式与制度,逐步将残疾人专职委员纳入政府公益岗位管理,切实做好乡(镇、街道)残联、村(社区)残协残疾人专职委员配备工作。对各级残联工作人员继续实行手语津贴,并对各级残联的信访工作人员,给予信访岗位津贴。

  16.加强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务实、精干、高效的原则,选好配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确定残联领导班子人选,要事先征求上一级残联意见,并邀请上级残联共同考察。根据当地残疾人口数量、工作任务轻重,合理确定区县(市)残联人员编制。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注重做好残疾人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任用工作,不拘一格选拔优秀残疾人干部进入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县级以上残联必须配备一定比例的残疾人。根据行政奖励的有关规定,定期对为残疾人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残疾人、残疾人工作者和助残志愿者给予奖励。加快培养高素质残疾人事业专业技术人才,适当提高各级残疾人专业服务机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结构比例,对从事残疾儿童康复训练、从属小教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定比例的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职数。

  17.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残疾人工作。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要开辟专题、专栏、专版,在全社会广泛宣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营造人人关心、理解、尊重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各级党委、政府要将扶残助残列入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各类创建工作要将残疾人工作的相关内容纳入其中。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积极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相关工作。企事业单位要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积极为残疾人事业发展贡献力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开展残疾人事业区域及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省内外残疾人事业的有益经验和做法,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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