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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操作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2-24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我省出台“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操作办法

    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54 号),确保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联合出台《湖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操作办法(试行)》(湘民发[2016]4号)。
   《操作办法》指出,残疾人两项补贴名称全省统称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已实施的残疾人有关补贴制度名称与《实施意见》不一致的,应及时更名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补贴对象、补贴方式、补贴目的与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相同、相似,并长期实施的社会救助政策、重点民生实事项目、专项资助项目、残疾人民生保障工程等,都要按照《实施意见》要求统一调整为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操作办法》指出,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遵循自愿原则,由残疾人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残疾人证、低保证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并已提交相关资料的,无需再次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只需经县级民政、残联审核认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残联、县级民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审核并反馈审核结果。通过审核的申请对象,从申报当月起享受补贴,由县级财政部门委托相关代发金融机构通过财政惠农(民)补贴“一卡通”发放系统按月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操作办法》指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民政部门和残联要对异动对象进行清理和复核,对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从认定次月起停止发放补贴。县级民政部门、残联要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县级民政部门每季度向社会公示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名单、发放额度等内容,会同财政部门、残联不定期地进行督查。
    《操作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在2016 年7月1日前申报两项补贴并获批准的,从2016年1月1日起计发;2016 年7月1日后申请两项补贴并获批准的,从递交申请当月计发。残疾人两项补贴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特殊情况下,可以按季度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
   《操作办法》要求,县级民政部门、残联和乡镇(街道)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档案,实行一人一档,设立专柜保存管理。省民政厅、省残联协同建立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民政部门、残联明确专人负责信息平台管理,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督导乡镇(街道)信息平台基础信息数据的录入。省、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同级残联做好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的监管、实时监测、对比、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市州、县市区民政局于每年5月底前将相关信息上报上级民政部门,并抄送同级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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