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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实施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2-23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常德市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精神,落实中央、省《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保障和改善困难残疾人基本生活,打赢残疾人脱贫攻坚战,实现残疾人同步奔小康的中国梦。
    二、基本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兜住底线的原则。
   (二)做好临时救助,解决急难的原则。
   (三)建立长效机制,持续发展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
    到2020年,基本实现残疾人学有所教、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吃、住、行无忧的小康生活。具体任务是:
  (一)生活方面:认真做好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切实解决残疾人临时性困难,基本杜绝残疾人吃不饱、穿不暖现象。
  (二)教育方面:健全残疾人教育救助政策,适龄残疾儿童义务 教育就学率达100%,确保有就学愿望的残疾学子不因贫困而缀学。
  (三)康复方面:建立健全康复服务机构,确保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全面享受到就近就便、优质高效的康复服务。
  (四)医疗方面:强化残疾人医疗救助措施,确保残疾人不因疾病而致贫返贫。
  (五)就业方面:广泛开展残疾人就业救助,确保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残疾人全面实现就业。
  (六)住房方面:优先保障城乡残疾人基本住房,全面解决残疾人家庭危房问题。
  (七)托养方面:逐步改善特困残疾人供养条件,确保有需求的残疾人全面享受托养服务。
   四、主要措施
  (一)生活方面
   1、民政部门要切实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保障范围,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难以维持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保障范围。对低保边缘残疾人家庭以及获得最低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人,民政等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2、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残疾人家庭或个人,民政等部门应给予应急、过渡性救助。
  (二)教育方面
   1、教育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纳入当地义务教育体系,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
   2、采取随班就读、设立特教班、送教上门等教学方法,整合政府和社会资源,形成以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送教上门为辅助、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的全市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体系。
   3、加大助学力度,积极推进高中阶段残疾人免费教育;对家庭困难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就学,给予学费减免、生活补助、发放助学金、教育贷款等救助;制定奖励措施,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4、实施“启明工程”,鼓励特殊教育学校等机构设立特殊教育幼儿园,支持普通幼儿园等机构开展随园就读,促进学前特殊教育;健全0-6岁残疾儿童筛查、报告、早期康复教育等工作机制,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残疾儿童学前早期康复教育机构。
   (三)康复方面
   1、体育等部门要将残疾人体育健身工作纳入全民健身整体工作中来,加强村(社区)残疾人康复站的建设与指导,形成以残疾人家庭康复为基础、社区康复为主轴、机构康复为骨干的全市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
   2、继续实施以白内障复明手术、精神病免费送药、辅助器具适配等为主线的康复服务项目,确保有康复需求残疾人100%享受康复服务。
   (四)医疗方面
   1、卫生等部门要将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按规定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对其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应当由民政部分承担。
   2、对家庭贫困的残疾人及精神障碍患者适当提高基本医疗报销比例、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仍难以承担的自负费用,由民政部门给予救助。
  (五)就业方面
   1、人社等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社会就业整体规划中来,给予更多特惠政策,优先考虑,优先部署,优先安排,确保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充分就业。
   2、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为全社会做出表率,率先招录(聘用)和安置残疾人。
   3、财政等部门应通过加大残疾人创业扶持项目资金、税收优惠、小额贷款贴息等政策,促进残疾人创业就业。
  (六)住房方面
   1、住建等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纳入住房救助范围,对残疾人户除按一般援建户给予标准补助金外,各地残联部门要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2、对符合相应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应优先配租公租房,或发放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并适当给予租金减免。
   3、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时,在自愿申请的前提下,优先安排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并采取制定实施分类补助标准等措施,对无自筹资金能力的残疾人家庭给予倾斜照顾。
   (七)托养方面
   1、民政等部门要确保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残疾人(简称“三无”残疾人)按规定全部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
   2、整合社会资源,规范建设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健全以市级托养服务机构为示范、县级托养服务机构为骨干、乡镇(街道)和社区日间照料服务为主体、居家托养服务为基础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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