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 繁體版 | 网站地图
区委 | 区人大 | 区政府 | 区政协
您的位置: 首页 >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制度>详细内容

鼎城区残联政务公开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13-11-07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鼎城区残联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我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全面,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三条 本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本机关负责公开;本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 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三)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五)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第六条 本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共图书馆、档案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七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主动公开的,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我区的有关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并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鼎城区残联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常德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和本机关的职权,向申请人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本制度所指政府信息,是指鼎城区残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区残联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区残联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本制度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区残联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第三条 鼎城区残联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鼎城区残联办公室;联系电话:07367393333;邮政编码:415101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形式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具体申请方式有三种:一是当场申请。申请人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交申请表。二是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交申请表,信函、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三是网上申请。申请人进入政府网站直接填写并提交申请表,申请信息到达网站服务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申请表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用途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向区残联受理机构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否则,区残联可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受理申请后,区残联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身份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

    第六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区残联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第七条 区残联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和提供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制作《政府信息延期答复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八条 区残联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第三方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对于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政府信息,经区残联审核后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区残联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九条 区残联在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条 区残联收到申请后即时登记、编号,并根据下列情况进行审查: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书面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书不完备、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不符合“一事一申请”原则的,制作《补正申请告知书》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表。

(三)依法不属于区残联公开的,制作《非本单位掌握政府信息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制作《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送交申请人。

(五)对于要求为其大范围提供课题研究所需资料、数据的研究课题类申请,可要求申请人对其申请方式作出调整:对于课题研究所需政府信息,若已经主动公开的,可告知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部门统计年鉴、相关公开出版物和图书馆信息查阅点等渠道自行查阅;通过主动公开渠道确实难以获取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可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分别提出申请。

(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由包括县残联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七)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 

(八)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第十一条 对审查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区残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相应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送交申请人,书面说明公开的范围、方式、时间,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以及有关缴费事项。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送交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制作《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书面说明不应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二条 申请人向区残联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

    第十三条 区残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四条 区残联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区残联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区残联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按照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区残联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鼎城区残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鼎城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适用于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结合工作流程和特点,由办公室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七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由信息产生的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

    ()报分管领导审查;

    ()由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九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我会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各股室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办公室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办公室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四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我会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六条 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鼎城区残联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切实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鼎城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四条 法律、法规和本县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题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省或者本区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五条 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其他部门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区有关规定决定。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鼎城区残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台帐制度

 

第一条 为督促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答复,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自主动公开之日起五日内将信息目录打印存档,并予以编号、记录。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书进行编号、登记,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结果、有关保密审查情况、结果均应当予以记录。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台帐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管领导或工作人员变动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月报、年报、工作思路和工作总结;

(四)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

(五)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于公开记录;

(六)学习、培训、宣传记录;

(七)其他需要记录的事项。

第四条 台帐以纸质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存档。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鼎城区残联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鼎城区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关党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不按照规定的方式、程序及时间和内容发布政府信息的;

    ()对收到的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不积极处理的;

   ()违反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等工作制度的;

   ()未按时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第五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关党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责任追究按照纪检监察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鼎城区残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月报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掌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和发现问题,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政府信息公开中心负责全区政府信息公开月报受理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向县政府信息公开中心上报月度报告。 

第三条 办公室应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月报表。如遇法定节假日,报送时间延后5个工作日。月报内容须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阅签发。

第四条 月报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管领导或工作人员变动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四)举报投诉处理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鼎城区残联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及时汇总、全面掌握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情况,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能力和水平,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办公室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工作安排和计划,并将执行情况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阅签发,于次年310日前向区政府信息公开中心报送。

第三条 区政府信息公开中心具体负责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受理工作。行政部门向区政府信息公开中心上报年度工作报告。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概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鼎城区残联信息公开举报调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区政府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三条 举报投诉范围如下: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函、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

第五条 举报投诉受理部门为办公室,具体负责监督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

第六条 对投诉举报件的处理参照纪检监察信访件办理程序进行处理。受理的投诉一般在15日内办理完毕,并及时将结果反馈投诉人、举报人或建议人。受理投诉举报的经办人员应当严格保守有关的秘密事项,不得泄露有关情况。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打印正文】